新华社三问网络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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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昨天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新华社昨天发布了该决定的全文,共12篇文章,1250字。《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个人电子信息
专家指出,我国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对此,我决定从一开始就指出,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针对个人信息的披露,决定公民发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如泄露个人身份、传播个人隐私,或受到商业电子信息的侵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相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得了...
防止垃圾电子信息
销售房屋的各种短信、商品折扣邮件、保险销售电话等。垃圾电子信息总是侵入人们的生活。
该决定明确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请求,或电子信息接收人明确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实施网络身份管理系统
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管理方面,《决定》第5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如果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播。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手机等网络接入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赋予相关部门必要的监督权
赋予相关部门监督网络活动的权力是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和查处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当决定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该决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播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播,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消除误会
如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与安全局局长赵志国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直在鼓励和引导电信企业实施电话用户身份管理。截至11月底,固定电话用户基本完成了身份注册,70%的移动电话用户拥有实名,没有实名的主要是预付费用户。
据介绍,为落实决定的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在此基础上,重点指导和督促电信企业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组织和引导电信企业采取便利措施,方便用户注册身份信息,不影响用户正常开通和使用电话服务;加强对各种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确保电话用户身份注册要求的落实;保证电话用户信息的安全。
赵志国表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引导电信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如何实施网络身份管理
"该决定为国务院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书鸿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与最终决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衔接一些不一致和矛盾,同时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据介绍,目前,国务院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9项互联网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10多项互联网管理法规。
袁书鸿特别提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办法》修订草案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了网络身份管理系统等决策内容。“我们将与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办法》的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袁书鸿说道。
这会影响公共网络反腐吗
一些网民发帖称,他们担心这一决定会影响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监督和批评,并举报和揭露腐败。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这是“不必要的”。他说,从近年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来看,除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查处的案件外,还有一批案件是群众查处的。其中,也有大量通过互联网的报道和曝光。
他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护通过互联网提出监督批评意见和举报违法犯罪的群众,坚决查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和纵容。同时,包括使用互联网在内的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据新华社报道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首先,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并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窃取或者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明确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和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当披露其收集和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泄露、损坏和丢失。如有信息泄露、损坏或丢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手机等网络接入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后,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人明确拒绝,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通过商业电子信息侵入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相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9.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主管部门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公民提供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络信息;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预防、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网络信息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电子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11.违反本决定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并应记录在社会信用档案中并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新华社三问网络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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