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地球站”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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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Zhongxin.com it频道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获悉,《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移动地球站的安装和使用。制定本办法可以加强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管理,规范其安装和使用行为,减少非法用户,保障通信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据报道,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作为陆地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的补充和延伸,在我国已经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如车辆和船舶的指挥控制、新闻报道、救灾、森林防火、水文监测、地震监测、石油地质勘探、科学考察、体育活动、应急通信和边远地区通信等。由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覆盖中国的波束,可以覆盖其他国家和海外网关地球站,一些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具有星间链路和星上处理与交换能力,为海外运营商(或其代理人)非法开发中国陆地移动地球站用户和国内用户非法使用海外网关地球站提供了条件。
据报道,该办法规定了移动地球站的含义,即使用卫星移动服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的民用船载终端、航空空船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机。它规定了建立移动地球站的条件: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卫星移动服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国内网关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入网手续,在中国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它规定了申请陆地移动地球站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办法》规定了国内经营者的义务。它规定,国内运营商有义务代表用户办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的注册手续;规定国内运营商应提前45天填写《移动地球站技术数据记录表》,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规定国内运营商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提交系统中移动地球站的相关数据,并配合无线电监管机构对系统中的移动地球站进行监管。
本办法规定了陆地移动地球站的临时安装和使用。如果规定要处理突发事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等。未取得无线电执照的陆地移动地球站可以临时设置和使用,但必须向临时设置使用场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需要临时设置和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服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短期来华的境外团体或个人临时入境使用已办理境外入网手续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境内接收单位或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用户识别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无线电台执照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和使用,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办法》规定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和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法律责任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
标题:“移动地球站”管理办法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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