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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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汽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及各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本部门规章是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文案的贯彻实施,对汽车建立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确定相关责任和具体措施的辅助规章。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做了如下表示。
环保召回有望告别
建立汽车环保召回制度,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环境保护的实用措施,这不仅在我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年5月,大众“排污门”的“雷电”爆炸,年9月,美国政府对大众企业处以巨额罚款,“排污门”的事情震惊了世界。 迄今为止,被召回的汽车累计数千万辆,消费超过数百亿美元,余波尚未平息。
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生产、进口公司知道,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标,不符合设计、生产缺陷或者规定的环境保护可持续性要求的,必须召回。 未被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回。
经过近四年的广泛调查、起草、征求意见、多次编辑,《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 “如果没有这个比较确定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就无法实施。 所以,两个部门要征求意见,制定这个部门的规章,才能使汽车的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真正制定法律。 ”。 我觉得吴青。
确定各方的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确定了汽车环保召回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中国汽车新闻》记者整理的重点如下。
01汽车产品环境保护缺陷定义——因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家族)的汽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
02作为召回主体的生产进口公司(统称生产者)。
03主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负责员工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建立汽车环境保护召回新闻系统(简称新闻系统)和监管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建立新闻共享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收集和核实环境保护缺陷的有关情况,并逐步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收集和分解汽车环境保护检测新闻、污染控制技术新闻、维修新闻和投诉举报新闻,并逐步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会商机制,定期组织会商,分解解决汽车上可能存在的环境保护缺陷新闻。
04建立汽车环境保护质量保证备案和报告制度。
生产者必须备案并报告环境保护质量保证新闻;备案环境保护相关诉讼、仲裁、召回、修理等新闻。 建立汽车新闻可追溯管理制度,相关情况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05缺陷调查和认定。
汽车环境保护缺陷有严重污染、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与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机构进行调查。 两部门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新闻。
06召回实施过程。
确认汽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实施召回。 自确认汽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新闻,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比较有效的方式通知业主的召回实施日起每3个月向两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召回完成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另外,根据第22条,生产者判断汽车产品不存在环境保护缺陷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说明资料。
07法律责任。
根据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停止或者交付环保召回汽车产品,隐瞒相关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免除其召回责任。
《征求意见稿》起草证书中第40条的解释
详细情况值得商榷
《意见征集稿》作为汽车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政策法规,需要业界的建议和意见。
吴青对《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提出的环境保护缺陷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她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是不符合设计、生产缺陷或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超过排放标准的车辆。 前提是排放量超过标准。 车辆排放超标时,排放量超标是因为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环保耐久性要求,则涉及环保召回。 如果排放量没有超标,则不是环保召回,而是缺陷产品召回。 因此,《意见征集稿》作为环境保护召回条例,以排放量未超过标准为前提,应当重新斟酌,也不符合大气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建立汽车环境保护质量保证备案和报告制度。 生产者应当通过新闻系统备案,报告环境保护质量保证新闻(包括质量保证零部件名称和质量保证期新闻)质量保证零部件异常投诉新闻异常投诉质量保证零部件故障原因分析报告。 此外,本规定所称异常索赔,是指同一型号或分批汽车存在质量保证零部件的年度索赔超过一定数量的情况。
吴青认为,该条实际上规定了建立汽车生产公司的环境保护质量保证备案和报告制度。 首先,必须确定其中“质量保证部件”是指什么,如果没有限定,“质量保证部件”的范围很广。 其次,“本规定所称异常索赔,是指同一型号或分批汽车存在质量保证零部件的年度索赔超过一定数量时”的“一定数量”如何解释? 因为这个没有操作性,所以想确定。
目前,根据规定,征求意见可在8月19日前通过相关部门和地方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反馈意见。 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下一步的目标是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早日制定正式规定。
标题:“机动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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