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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宁波新闻信息网作者:娜娜更新时间:2020-07-17 02:3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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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学校(单位)、镇(街道)教辅室、初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波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初中生的合法权益,以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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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

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2017年中前期招生是一个过渡期,原则上仍按原区域招生政策执行。自2018年起,全区实行统一招生政策。

原银东区:义务教育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的原则。政策由区教育局统一发布,镇(街道)政府协调,助教和学校实施。

原江东区:坚持“中小学校对,相对紧密;对口中小学相对稳定、调整得当的原则(对口项目已于7月初上报)。

第三,招生目标

符合相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第四,注册时间

2017年6月30日前,原银东区的具体日期由各镇(街道)的辅助教学室确定,由原江东区的小学负责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司提交毕业材料。

V.录取方法

(1)原银东区:根据“就近户籍学校入学”的原则和“户籍一致”的优先原则,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和家庭住房一致的,给予优先。

《房地产许可证》和《户口簿》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有效。

1 .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生活与住户一致”的优先原则。

(1)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户籍与父母和家庭的户籍一致(户籍簿和财产所有权仅为父母)(同一家庭的其他子女不在学校学习)。

(2)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户口自其祖父母生日起就与他们相连,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在学区内。

(三)在学区内无房产户籍但长期居住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上述第(一)、(二)、(三)项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生名额时,安排学区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的名额时,同批报名将按户籍年限安排,超过名额的由镇(街道)政府安排,中和街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到相邻街道剩余名额空的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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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搬迁的过渡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在户籍所在地的补习室入学,由镇(街道)政府统筹安排入学。

3.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助教室办理登记手续,由镇(街道)政府统一安排入学:

(1)鄞州区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招生按照尹正办发〔2013〕2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扎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士兵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核等高危岗位工作的士兵子女。和平时期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军人的子女需提供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父母在中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因公长期出国工作,父母双方都在野外地质勘探部门工作,户籍在野外,实际无人看管,他们住在鄞州区的直系监护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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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华侨、港澳台同胞子女的入学,按照甬音教普〔201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户籍登记与父母和家庭住房的户籍登记一致(户籍簿所有人和财产所有人都是父母)。然而,其他家庭的孩子已经在同一所房子里上学了。从2016年起,我区不再被视为学区学生,当地镇(街道)政府将统筹安排入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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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房产但没有户口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居住在学区(来自其他家庭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学习),当在房产对应学校注册的学生有空额外名额时,他们可以安排在房产对应学校学习;当申请人数超过相应学校的名额时,将按照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顺序进行登记,超过名额的将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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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学区拥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来自其他家庭的子女在学校学习。从2016年起,我区不再被视为学区学生,但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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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江东地区:

江东区小学毕业生按照相应的初中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在原江东地区有户籍和房产并在该地区以外的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必须返回初中学习。根据学生及其家长的户籍证明、房产证和小学毕业登记证,区教育局将在原江东区统筹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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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继续深造条件的原江东地区民办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安排到原江东地区的初中就读。归侨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原江东地区的企业家和引进人才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学生需在我区就读初中,区教育局将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在原江东地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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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体要求

1.各小学应根据初中招生的要求,对毕业资料进行整理。登记表中语言和数学的毕业考试分数仍然使用百分制,其他科目的分数使用评分制。根据区教育局2016年9月核实的毕业生名单,各小学的毕业生资料应在6月30日前汇总到指定地点(原江东区汇总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原银东区汇总到助教室)。小学不得自行将小学毕业生的资料交给家长或其他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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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如想回户籍所在地的初中,需填写《2017年鄞州区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初中申请表》,并附上原籍学生的房产和户籍证明以及原籍服务区初中的入学证明。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应于5月26日前提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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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小学毕业生及其家长自愿放弃进入对方初中并选择其他初中的权利,如果他们申请转回到对方初中,该学生将不再被视为服务区内的学生。

4.严格控制择校。公立初中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学生未经授权选择学校和分离他们的卡将被取消初中毕业后。

5.严格执行公立学校的入学要求。严格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减负”意见,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均衡班级,禁止各类快班、慢班、顶班、实验班等特殊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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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真实施招生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业务计划,不准擅自扩大班级或突破班级(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

7.严格管理学生身份。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的管理要求,规范段新生学生学籍管理,使注册学校与学生就读的学校保持一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必须及时转为电子学籍。学生注册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并且将终生保持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确立学生身份。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私自接收无学籍学生的学校将直接追究校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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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范有序地招收农民工子女。城镇(街道)公办和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有序做好2017年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甬银教普[2017]41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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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的招生纪律。各镇(街道)教学助理室和学校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补习室和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法规,坚决抵制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违反招生、快慢班、教育收费规定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负责人)的责任,暂停学校补助资金,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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