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继续关注电商价格战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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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针对最近京东、苏宁等电商企业之间的“价格战”,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昨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他已注意到这一事件。这种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相关执法主体依法调查取证后才能得出结论。
商务部会“开枪”吗?
自8月15日以来,由京东和苏宁发起、各大电子商务公司参与的“价格战”引起了消费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昨日,沈丹阳表示,商务部已注意到,个别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竞相采取降价方式开展销售活动,由此引发的市场热议以及消费者和供应商的担忧。商务部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对于“三大电子商务公司的价格战是否是良性竞争”和“商务部是否会‘出手’”的问题,沈丹阳表示,判断“价格战”是否违法,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与降价促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等执法机构只有依法调查取证后才能得出结论。
涉嫌不公平竞争?
自“价格战”开始以来,关于这场战争是否涉嫌违法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商务部的这一声明昨天引起了许多解释。一些评论人士认为,商务部的声明相当于“什么也没说”。一些观察家说,“无话可说”实际上意味着“不反对”价格战。商务部的态度是谨慎的,没有对价格战做出负面评价,这实际上认可了电子商务目前的行为,甚至可以理解为支持电子商务的价格战。
经济学家马光远说,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价格战,拿着投资者的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去购物,是100%不公平的竞争。
8月15日晚,经济之声援引相关监管部门的话说,京东和苏宁不属于恶性竞争。首先,它们没有达到垄断地位,其次,它们没有形成低成本倾销。这一立场得到了著名经济学家徐小年等人的支持。
■相关法律规则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新鲜货物的销售;(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货物或者其他积压货物;(3)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改变生产或者歇业而降价销售的。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3.《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和其他商品的除外。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声音
律师:要求降价而不降价被怀疑是欺诈
昨天,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毕建伟认为,电子商务价格战并没有违法。他们投资自己的钱,降低价格,所有这些都在他们自己的调控范围内,这对消费者是有利的。确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个重要因素,即“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但目前无法确定。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律师也认为,只要电子商务在战争期间“售价不低于成本”,这种行为就不受法律禁止。但是,对于目前很多网民所称的电子商务“喊价不降价”的行为,律师引用了《价格法》第14条第4款,称如果这一说法属实,电子商务可能涉嫌“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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