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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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络信息办2016年第60号令),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预约,确保运营。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共享私人客车,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汽车服务,是指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邮轮出租车预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如本规则所述,私家车共享,也称为拼车和搭便车,是一种共享出行模式,共享服务提供商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具有相同出行路线的人选择乘坐共享服务提供商的乘用车,分担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相互帮助。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发展出租车,协调、规范、有序发展网络车辆。
第四条网上车辆的数量、规模和运价由市场调节。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公共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等因素,建立网络车容量规模动态监控机制。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临时控制网上车辆的数量和价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网汽车管理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网络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车运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平台运营的,应当具备在线和离线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二)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获取其网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具有与本市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网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厅会同同级交通、公安、税务、互联网通信、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确认结果,确认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网络汽车业务还应遵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平台运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在线预约出租车运营申请表;
(二)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理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市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的网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6)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要责任的承诺;2.获取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系统;3.驾驶员管理系统(不允许驾驶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汽车平台上进行运营服务);4.网络汽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系统;6.安全稳定、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和乘客隐私保护系统;8.平台数据库访问监控平台维护保障系统;9.关税制定规则、最高系数动态调整和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家车共享信息服务,利用共享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系统,防止非营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汽车网上订票业务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出租汽车客运网上订票,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因合并或分立产生新的经营实体的,应当重新申请营业执照。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网络汽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络车辆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市号牌,7辆以下客车;
(二)燃油和清洁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650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大于200公里;
(三)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在12万元以上;
(四)机动车驾驶证初始登记日期自申请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符合本市颁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为营运车辆投保相关保险;
(六)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符合上述条件的邮轮可以申请转换为网上出租车。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为出租汽车客运预约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者车主应当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络汽车预验收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或者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新购车辆从事网络车业务的,网络车平台公司或车主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络车预验收证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车辆,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车主应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在线预约出租车运输许可申请表;
(二)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测试报告;
(5)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的安装和接入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有效期与车辆的使用寿命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网络车终止运营或者变更车辆注册车主或者使用性质的,网络车平台公司应当与车主解除相关协议,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持注销证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从事网上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三个连续记分周期无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邮轮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事网上汽车服务的,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得有吊销邮轮出租汽车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的申请,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第四章是网络汽车商务服务的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购买相关保险,履行承运人的责任。网络汽车运营服务发生安全事故时,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乘客损失的第一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完备的设施设备、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与运营车辆相关的保险,并确保网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网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第二十条网络车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职责、未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者严重违反运营管理规定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其新车验收和驾驶员登记业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与驾驶员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操作等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以确保在线提供服务的驱动程序与实际离线提供服务的驱动程序一致。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记录和备份司机和车主在其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驾驶轨迹日志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估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应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型号、颜色、使用寿命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络汽车的运价,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运价结构、定价方法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发票。定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网络车不得喷涂、张贴各种标志、安装顶灯等专用设施和设备,不得将车身用于商业广告。
网络车应通过网上订票提供运营服务,不允许搭载乘客,不允许进入邮轮专用候车通道等候乘客,政府部门强制运输任务除外。
第二十五条网络汽车平台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车辆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注册平台负责车辆管理、驾驶员岗前培训、在职继续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从事网上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证》;
(2)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三)保持汽车的外观和整洁;
(4)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中途拒绝载客或落客;
(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法,并按规定提供发票;
(六)不得对其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对其服务的乘客进行不满意的评价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毁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工具,如管制刀具、管制枪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四)醉酒和精神病患者应由健康的成年人陪同。
乘客如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司机资料与预约不符,可拒绝乘车、缴费或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
第五章私家车共享
第二十九条私车共享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共享方的自愿民事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安全事故及其他责任,由共享各方根据法律和合同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私人乘用车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共同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乘客服务提供商提前发布驾驶出行信息;
(2)如果拼车服务提供商需要拼车分担出行费用,根据只计算里程不计算时间的原则,每公里拼车分担费用不得高于邮轮每公里基本运价的50%(包括多人拼车)。拼车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每辆私家车及每名司机每天须提供不超过4次拼车服务。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车共享的名义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和服务频率超过上限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共享服务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共享费用的共享规则;采取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价格应当明码标价。
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将接入平台提供的车辆、驾驶员、订单等相关数据连接到政府监管平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汽车平台企业运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网络汽车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交通、公安、税务、发展改革(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区内汽车平台公司的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三十三条市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联网汽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应当强制报废。当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将退出网络汽车业务。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标题:宁波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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