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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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4月23日报道,为保护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省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很明显,如果网络用户知道自己为了侵权内容的利益而转载、张贴,或者为了其他利益而进行有组织的转载、张贴,导致侵权内容的传播,他们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害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共35条,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专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的受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侵权案件有效法律文书的实施、刑事责任等。
指导意见明确,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其可以使用电子证据中标注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指导意见主要起草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慧君表示,《指导意见》对当前网络水军、网络侵权案件匿名被告等热点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困难,在实践中仍需完善指导。
标题:江西IP地址或网名可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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