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提前实施国家第六辆轻型汽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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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辆轻型车的原公告
为改善我省环境空气体质量,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省政府办公室柴油汽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国家六级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家六级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9年7月1日起,从浙江省外销售、注册和转让的轻型车辆(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必须达到或严格于《轻型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第六阶段标准》(gb18352.6-2016)第6a阶段的要求。
2.从2019年7月1日起,从浙江省生产、进口、销售、注册和转让的重型燃气汽车必须符合或严格于《6A重型柴油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标准》(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的要求。
3.本通知中提及的轻型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M1、M2和N1车辆,重型燃气车辆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公斤的燃气车辆。
4.在2019年6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已售出并开具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且转移至省外(以机动车登记证转移地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且符合国家五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登记和转移登记。
5.各地要加强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六大标准的组织协调,引导销售企业合理购买,促进汽车消费,确保市场稳定有序;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经信部合作提供新生产机动车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超标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购销计划,在营业场所明示本通知,告知购车者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给予书面提示。
七、全省机动车转让、变更登记不受本通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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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9年浙江提前实施国家第六辆轻型汽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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