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小学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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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

二、招生方法
(a)入学年龄
凡在江东区有正式户籍且年龄在6岁以上(出生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学龄儿童必须进行入学登记。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服务区的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小学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招收6岁以下的儿童。

(二)报名和录取办法
1.江东区户籍(或房产)在册的学龄儿童满6周岁后,应按区教育局指定的服务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1)。办理登记手续时,您需要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2 .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的优先原则,按以下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的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和家庭住房一致(户籍簿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均为父亲或母亲),且均在小学服务区内;
(二)需要在户籍所在地服务区上学的下列学龄儿童:
A.在老三区、鄞州区和高新区,父母双方都没有自己的住宅。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有关联,其住宅在小学服务区内;
B.学龄儿童的父母双方都是残疾人,并与其委托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C.学龄儿童的父母出国学习(工作)并与其委托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三)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在祖父母处,祖父母家的住宅在小学服务区内;
(4)学龄儿童的父母在小学服务区有住宅(房屋的主人是父亲或母亲),但由于某种原因他们不能迁入户籍。
根据上述录取顺序,当某批适龄儿童被录取时,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该批适龄儿童的录取名单应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未被这一批录取的学龄儿童和已被这一批录取的学龄儿童将由地区教育局招收。

3.符合下列情况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招生:
(1)烈士和被安置士兵的家属难以监测其子女;
(2)父母属于市、区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永法正[2012]84号);
(三)江东区归国人员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外商子女;
(4)父母在中国境外机构工作或长期被派往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探部门工作,需要由该地区亲属照顾或抚养。
4.江东区户籍或房产在册的下列各类适龄儿童,特殊情况下可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为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一)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为父母和他人共有,父母在老三区、鄞州区和高新区均有自己的住宅;
(二)因房屋拆迁未迁出户籍,房屋未购买或拆迁后已购买,安置用房未交付的;
(3)户籍与江东区某个单位的集体账户挂钩;
(4)入学前,异地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本年度,如因迁入本区户籍而需在本区入学或相应学校(学区)变更的,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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