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波高新区幼儿园招生公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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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2018年幼儿园招生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区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招生规范化管理,完善公平有序的幼儿园招生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教基〔2010〕60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3〕78号)精神,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包容性,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规范化管理,深化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确保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稳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
(a)统筹资源,并优先满足入学前三年进入公园的需要。根据区内幼儿园的规划布局,协调区内学前教育资源,所有幼儿园应优先满足区内3-5岁儿童的需求。
(二)因地制宜,严格控制各年龄段的招生规模和班级规模。所有幼稚园应按照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批准的规模招收适龄儿童。省级(市级)幼儿园、符合省级幼儿园标准的各年龄段班数、准办园各年龄段班数按照省级幼儿园标准执行。
(三)方便、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招收社区范围内的同龄儿童。在满足配套社区一致户、一致房学龄儿童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位置,按照“一致户、一致户”的优先原则,将区内学龄儿童纳入园区。
(四)充分考虑非居民子女的需求。按照《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创业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甬高科[2016]89号)中《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加强人才人文关怀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高层次人才子女协同入园。港、澳、台人员的子女将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协调入园事宜。在满足注册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我们要努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园问题。流动儿童中的适龄儿童需进入我区公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父母双方在本地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公布的报名日期,持有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无间断)。申请登记时,应提供正式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暂住证》)租赁合同和暂住证租赁合同(包括随后一年或一年以上),两种证明的地址一致。
2.父亲(母亲)在本区有稳定的职业,且至少有一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布的参保日期前一年以上按月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可放宽至宁波水平)(自2018年起,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也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纳税证明无效)。
3、父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积分申请由宁海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各派出所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申请积分,应根据《宁海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评定办法(暂行)》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三,报名时间
全区幼儿园招生时间为4月初至5月底。具体时间由各幼儿园自主确定后,以招生公告的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程序
1.申请:所有幼儿园应于3月10日前将秋季招生计划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各幼儿园在申请招生计划时,需统一填写《宁波国家高新区幼儿园招生计划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批。
2.公告:各幼儿园应自行制定招生公告,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报名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2018年幼儿园收费标准按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执行)、携带材料等。各园区应在3月20日前将招生公告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并在正式招生前两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
3.招生:各幼儿园自行组织,但不进行文化知识考试。报名时要核对户口簿、房产证、接种证等相关证件。
4.入园:幼儿园入园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入园儿童名单。
V.入学要求
1、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应当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公告进行招生,招生工作应当公开、公平,主动公开招生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招生工作的宣传。各幼儿园应积极宣传幼儿园办学特色和理念,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招生办法,明确招生时间、招生对象和招生程序,做好招生咨询服务,引导家长合理入园。
3.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
4.幼儿园应严格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幼儿园儿童学前教育电子学籍档案(农民工子女应符合三个条件),完善国家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内容。
5.幼儿园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抵制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严格执行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廉洁。
标题:2018宁波高新区幼儿园招生公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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