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海曙区小学招生简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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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我局制定了《海曙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
宣传时间:4月10日-4月16日。
在宣传期间,如果各界人士对宣传内容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话和走访的方式向海曙区教育局提出建议。
电话:87291890;传真:87195725。
参观地址:大良街47号
海曙区教育局
2018年4月10日
海曙区教育局2018年小学招生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城镇(乡镇)、街道教学助理和相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现就2018年本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适龄儿童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小学招生。

二、工作原理
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今年的小学招生仍处于按上级工作安排的过渡期。各区直属小学原则上执行原海曙区招生政策,由教育局安排,各小学执行。西部地区小学继续执行鄞州区原有的招生政策,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配套教学点具体落实。

第三,区直属小学招生
(一)招生范围
在月湖街、西门街、鼓楼街、南门街、江夏街、白云街、王春街和端堂街的户籍、房产或临时住所。
(2)招生目标
已满6岁的学龄儿童(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需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小学不允许招收6岁以下的儿童。

(3)注册时间和地点
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线预测姓名。
从5月11日至5月12日,海曙区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将在各服务区的小学进行登记。
(4)注册和录取方法
1.海曙区户籍适龄儿童
你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您需要携带您的户口簿、房产证和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登记。
(1)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按照“居者有其屋”的优先原则,学校将按以下顺序录取学生:
①学龄儿童的户籍与父亲(母亲)和家庭居住房屋的户籍一致(户籍簿所有人和房产所有人只有父亲(母亲)),均在小学服务区内,同一房屋内其他家庭的儿童均不在学校学习。如果该批适龄儿童超过学校招生计划,将按适龄儿童户籍时间顺序录取;

②学龄儿童的户籍与父亲(母亲)和家庭居住地的户籍一致(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只有父亲(母亲)),但已经有其他家庭的子女在同一所房子学习;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和镇海区都没有自己的住宅。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隶属于祖父母,祖父母的住宅在小学服务区内;
④学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的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后一直在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在小学服务区。
根据以上录取顺序,当某一批适龄儿童被录取时,如果超过学校的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录取办法,并报区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未被这一批录取的学龄儿童和通过这一批的学龄儿童将由地区教育局招收。

(2)在海曙区注册的适龄儿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一)户籍所在地的房地产为共有房屋、出租屋(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公房)或未竣工套房等。,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和镇海区都有自己的住宅;

(2)家庭住所已被出售或拆除,且户籍未迁出(空户口);
3 .户籍与海曙区单位集体账户挂钩;
(4)因亲戚朋友和临时关系造成的家庭分离。
2.海曙区有房无户籍的学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其父亲(母亲)有住宅的学龄儿童(房产所有人只有父亲(母亲))将在房产所在服务区的小学登记,区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3.流动人口的子女
(1)录取条件。流动人口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在申请海曙区小学入学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父亲(母亲)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8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海曙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 .父亲(母亲)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按月缴纳一年以上,在检查日仍在参保,未中断,缴费无效);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均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凭《居住证》或公安部门的居住登记记录,查验日期仍按规定不间断办理)。同时,持有暂住地租赁合同的正式文本,且两份证明的地址一致);

(四)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持有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当年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暂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2)注册要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可持户籍簿和适龄儿童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登记点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予以录取。

(3)由于他们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和镇海区购买了自己的房子,其子女不再适用流动人口入学政策,除房地产在海曙区的子女外,其子女不再分配到阅读区的学校就读。

4.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下列类型的适龄儿童必须入学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其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
①驻扎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空航天、核等高危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平时期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的,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军人的子女需提供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父母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工作或者被派遣到国外工作很长时间。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探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看管,居住在海曙区的直系监护人处;

(3)父母双方都是失去监护的残疾人,并与其委托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龄儿童,应向区教育局教育组办理注册手续,区教育局将安排入学:
①父母属于市、区政府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永办发[2004]42号、永法正[2012]84号、永法正[2013]23号、海办发[2018]10号);
②海曙区归国留学生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人员子女(含港、澳、台学生)。
第四,西部地区小学招生
1)报名范围
户籍、房产或暂住地在吉石港镇、谷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银江镇、东桥镇、漳水镇、龙关镇和石齐街。
(2)招生目标
已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并持有所在乡镇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申请入学所在地的房产证和户籍)。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需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助教室批准。小学不允许招收6岁以下的儿童。

(3)注册时间
2018年5月2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确定。
(4)注册和录取方法
登记时,必须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房产证需银行按揭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学前教育登记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教学助理室(或教学助理室指定的学校)登记,并按照“常住居民”的原则予以接纳:

1.在本地区有户籍或房产的学龄儿童
(1)有序分批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11条,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以下顺序招生:
①学龄儿童的户籍在学区,与父母的户籍和家庭住房一致(同一所房子里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学校学习)。
②学龄儿童的户籍自出生之日起就与祖父母相连,其户籍和住房在学区内。
③户籍在学区但无房产但长期居住在学区的学龄儿童。
当上述类别(1)、(2)和(3)的学龄儿童人数不超过对应学校的入学人数时,将安排他们在学区学习;申请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同批招生按进入户籍的时间顺序安排,超过名额的部分由乡(街道)安排。

(2)已搬迁的过渡家庭的学龄儿童,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助教室登记,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入学。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助教室办理入学登记手续,由所在镇(街道)安排入学:
驻扎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核等高风险、高风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一)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军人的子女需提供部队师以上(武警部队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父母在中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因公被长期派往境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探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看管,且居住在西部地区乡镇(街道)的直接监护人处。父母属于市、区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甬当办发[2004]42号、甬法正[2012]84号、甬法正[2013]23号、海当办[2018]10号的适龄儿童);

4)学龄儿童的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和家庭居住地一致(户籍簿所有人和房产所有人都是父亲或母亲),但来自同一所房子的其他家庭的儿童已经在学校学习,因此他们不再被视为学区学生,学校由当地城镇(街道)安排。

(5)有房产但没有户口的学龄儿童,居住在学区(其他家庭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学习),在房产对应学校注册的学生有空额外名额时,可以安排在房产对应学校学习;如果名额超过对方学校,将按照取得房地产许可证的时间顺序安排入学,超过名额的部分将退还户籍所在地学校。

(六)在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学龄儿童,有其他家庭子女在学校学习,不再被视为学区学生,但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
2.流动人口的子女
(1)录取要求
2018年秋天,孩子们需要在他们的临时住处进入小学一年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在海曙区有稳定的职业(指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本区从事农业养殖);
2 .依法为海曙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且直至检查日仍在参保,且缴费无效);
3 .父母双方均已在暂住地取得《居住证》或在公安部门有一年以上的居住登记记录(截至2018年4月30日,查验日仍按规定不间断办理)
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在暂住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总部设在宁波,分支机构在海曙区注册的,需提供该机构的注册证明(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出具该机构的注册证明)。我区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的人员应提供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具体标准见附件2);

2 .由海曙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目前正在该区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险证;企业总部在宁波市场范围内,在海曙区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职工需提供由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社会保险证明;

(三)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的《居住证》或公安部门的户籍记录;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和子女的户籍;
(4)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录取程序
流动人口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018年4月30日前,具体时间由乡镇(街道)助教确定),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上述四份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助教申请。经有关部门联合核实,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将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3)验证工作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定时间内,由工商、农业、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卫生规划、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招生登记核实工作。
工贸、市场监管和农办负责审核第一条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证明,核对养老保险和居住证的记录;卫生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第四条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教育部门负责根据户口簿检查是否符合入学年龄,并根据各部门的检查结果,对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是否符合入学条件做出结论。

V.工作要求
1.根据“相对邻近”原则,区教育局和各镇(乡)街道助理室根据本地区小学职业规划、当年学生分布、办学规模和各小学实际接受能力三个因素,划定2018年各小学招生服务区域。

2.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不考试”的原则,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读、写、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3.做好特殊儿童的招生工作。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19条,适龄盲童可联系省级盲校,适龄聋儿可联系宁波市聋校,户籍在本区的适龄弱智儿童可向大民学校申请。学校应当接收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特殊学龄儿童,并为他们的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4.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络和通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名范围、报名方式和携带材料。

5.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学校不得随意超出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量,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生班级数量。

6.规范注册费用。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向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学费。在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行政费用,如学杂费、借书费、教科书费、作业费、住宿费等。,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学校选择和捐赠设施设备有关的捐赠。民办小学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7.放弃户籍所在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到其他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学习,然后想转回到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为服务区适龄儿童,学校由区教育局安排(西区由镇(乡)街道助教安排)。

8.民办小学应当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海曙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入学期间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考试。具体招生办法应报区教育局备案。
从2019年开始,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将全面实行积分招生政策。
标题:2018年宁波海曙区小学招生简章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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