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宁波分公司:忽视健康告知,理赔遭拒悔莫及
一、案例简介
投保人王先生,2024年3月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在健康告知环节,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住院记录、体检异常等事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王先生均勾选“无异常”,顺利完成投保并按时缴纳保费。
2025年10月,王先生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癌,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立即开展理赔调查,通过核查王先生既往就医档案、体检报告发现,其在投保前半年,已在医院体检出肺部结节,且医生明确建议定期复查,但王先生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
最终,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相关约定,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做出拒赔、解除保险合同的处理决定,王先生不仅无法获得重疾理赔款,后续也失去了保险保障。
二、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为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 投保人过错分析:王先生明知自身存在肺部结节的健康异常情况,却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时刻意隐瞒,未履行法定如实告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2. 保险公司拒赔依据:肺部结节属于肺癌相关重要健康指标,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3. 核心风险点: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小病小痛不用告知”“不告知就能顺利承保”,忽视健康告知的法律约束力,最终导致出险后无法获得理赔,保险保障彻底失效。
三、消费风险提示
1. 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健康告知、职业告知等所有询问事项,务必如实、全面、准确回答,不隐瞒、不遗漏既往病史、体检异常、住院手术等情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健康告知遵循“询问告知”原则,保险公司没问到的无需主动说明,问到的必须如实回应。
2. 理性认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法律契约,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自身理赔权益的前提。刻意隐瞒健康问题,即便顺利承保,理赔时也会通过专业调查被查实,最终落得“保费白交、理赔被拒”的结果。
3. 留存好就医及体检资料:日常就医记录、体检报告、病历本等资料要妥善保管,投保、理赔时可随时提供,避免因信息缺失导致告知有误或理赔受阻。
4. 切勿轻信“带病投保话术”:警惕部分不实宣传,如“不用体检就能保”“既往病史不用管”等误导性说法,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健康告知内容,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人,守住自身保险权益。
5. 出险后及时规范申请理赔: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报案,按照要求准备完整的理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调查,保障理赔流程顺利推进。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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